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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化解产能过剩工作情况

发布时间:2018-07-02 来源:

自治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眼于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出重点、依法依规,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和法治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积极稳妥化解过剩产能,有效推进我区化解产能过剩各项工作。

一、积极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钢铁煤炭行业淘汰产能有关政策
化解重点行业产能过剩、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自治区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坚持服从大局、控制总量、优化存量、有保有控、突出优势、有序竞争、效益良好的原则,引导投资方向,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坚决杜绝淘汰落后产能向我区转移。

一是成立自治区化解产能过剩矛盾领导小组。自治区高度重视化解过剩产能矛盾工作,专门成立了自治区分管领导为组长,各地(市)、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西藏自治区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统筹推进自治区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各项工作。

二是积极贯彻落实化解产能相关政策。自治区按照中央要求,坚决贯彻落实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决策部署,结合西藏钢铁煤炭产能实际情况,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产能过剩实现脱贫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产能过剩实现脱贫发展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出台的淘汰落后产能相关政策,明确规定各地(市)、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擅自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凡未开工项目,一律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凡已开工违规项目,一律暂停建设。

三是积极出台自治区层面化解落后产能相关政策。为将各地市、各部门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产能过剩的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推进我区化解产能过剩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自治区出台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发〔2014〕24号),提出了我区化解落后产能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和组织保障,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严格控制和禁止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原则上不布局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规定的钢铁、平板玻璃、电解铝等产业,严禁核准、备案“三高一低”项目,防止淘汰落后产能向我区转移。

二、积极推进钢铁煤炭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钢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经梳理汇总,尽管我区不存在钢铁、煤炭生产的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但仍然积极开展钢铁煤炭淘汰落后产能各项工作。

一是加强落后产能调查摸底梳理。专门组织人员对相关企业进行走访调查,摸排行业内是否涉及钢铁煤炭行业企业情况。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关于在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过程中做好职工安置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32号),向有关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中职工安置有关安排的通知》(藏人社厅发〔2016〕57号),经梳理汇总,我区钢铁、煤炭行业不存在因化解过剩产能而需要安置职工的情况,亦不存在信访诉求等情况。

二是杜绝落后产能向我区转移。积极配合国家压缩8000万吨以上钢铁产能的总体部署,不得核准、备案普通钢铁冶炼及粗加工项目建设(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的非高炉炼铁、利用钢铁生产设备处理社会废弃物及高性能、高质量特种钢除外);严禁引进、核准或备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淘汰类的焦化、高炉、转炉、电炉及用于地条钢、普碳钢、不锈钢冶炼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等淘汰落后技术,严禁钢铁淘汰落后产能向西藏的转移。煤炭方面我区不存在相关生产企业,也不存在内地煤炭落后产能向我区转移。

三、有效推进其他领域化解产能过剩工作

在化解钢铁煤炭产能过剩的同时,按照中央、国务院的统一要求,我们积极推进水泥、平板玻璃、电解铝、船舶等领域化解产能过剩工作。

一是水泥方面。目前,我区水泥生产线共13条、设计熟料产能405万吨,其中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6条、设计熟料产能330万吨。淘汰的湿法窑及立窑水泥生产线7条、熟料产能75万吨。根据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政策,自治区积极整合筹建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自2012年以来,湿法窑及立窑水泥生产线7条全部关闭。我区在关停水泥生产线企业的职工得到了合理安置,未引起社会问题,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总体顺利,取得一定成效。

二是平板玻璃方面。全区不布局普通浮法玻璃、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等项目,严禁核准、备案任何规模平板玻璃建设项目。适度发展基于区外原玻的中空、夹胶、隔热、防弹、镀膜等玻璃“二次深加工”项目,规范行业发展行为,促进有序竞争。

三是电解铝方面。全区不布局铝土矿矿山开发项目和电解铝建设项目,不得引进或审批同类项目,防止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向我区转移。适度发展铝塑材、铝型材等深加工项目。
四是船舶方面。全区不布局船舶项目建设,禁止区内国有企业投资区外新增船舶产能项目建设,不支持区内其他企业为区外新增船舶产能企业直接、间接融资。有条件地区适度发展船舶旅游、探险、水运等项目。

四、我区化解产能过剩中发现的问题
总体上,我区产能过剩问题不突出,在杜绝落后产能向我区转移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随着我区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势头不断加快,利用区外资源、区外市场的不断加强,在出现落后产能和防范区外落后产能进入等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是水泥产能严重不足,致使价格居高不下。“十二五”时期,根据我区建设的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在全国加快化解水泥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的大环境下,同意在规划内安排300万吨新增水泥产能,其中,昌都、日喀则两条60万吨水泥熟料生产线已建成投产。截至目前,全区经批准的在产水泥熟料总产能为405万吨,其中需要淘汰的落后产能75万吨。规划内在建、拟建的水泥熟料总产能为275万吨,全部建成投产后新增水泥产量约为350万吨。规划内水泥项目建成后,全区水泥熟料产能将达到605万吨、水泥产能910万吨,并全部淘汰75万吨落后产能,届时,我区新型干法比重将达到100%。由于经济快速发展对水泥需求的不断增加、水泥装备高原出力不足以及水泥产业政策收紧、淘汰落后任务重等因素影响,以及受规划内布局的三条生产线275万吨熟料产能未能如期建成的影响,区内出现季节性、阶段性供需矛盾,外购水泥运输成本高,水泥价格居高不下,降低了建设投资效益。2016年预计全区水泥产量达625万吨,较上年增加158万吨;2016年预计全区水泥需求量将超过800万吨。随着“十二五”规划布局三条新型干法生产线的陆续建成投产,在不新增产能的情况下,“十三五”中期,全部投产后,水泥实际总产能为900万吨左右,但缺口较大,部分水泥还需要从周边地区购买。随着西藏经济建设高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不断扩大,水泥实际需求增大,经初步预测,到“十三五”末,我区水泥需求量将达1700万吨左右,在不新增产能的基础上,水泥缺口将达到800万吨,水泥工业已成为制约我区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的瓶颈。

二是基础薄弱,产业链短。产业发展基础差、底子薄、技术装备落后、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弱、产业整体素质不高、区域发展不均衡、工业对服务业的依托、依赖、互补程度非常有限等问题依然突出,我区产业总体上表现为整体规模小、相对零散、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低、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还不明显等特征。具有资源优势的矿产业、食饮品业、藏医药业等产业增加值在 GDP中的比重都非常低,资源优势没能很好地转化为经济优势,尚未形成“反哺”农牧业以及有效拉动服务业发展的能力。

五、我区下一步化解产能过剩工作建议

继续严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化解落后产能各项政策决策,结合我区不存在钢铁、煤炭等相关生产企业的实际,以防范落后产能向我区转移为重点,以提高经济发展效益为中心,坚持有保有控、分类施策,切实推进我区化解落后产能各项工作。
一是继续严格执行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认真执行国家《国家产业结构指导目录(2013年修订本)》《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和投资管理规定、产业政策、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严禁核准、备案“两高一低”项目。

二是按照分类指导、有差别对待原则,加大对我区水泥工业建设的支持力度。按照目前经济发展的速度,预计到“十三五”末,我区水泥需求将进一步增加,水泥缺口也将迅速扩大。考虑到周边水泥对区内冲击的影响,为促进我区水泥工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此,建议国家根据我区水泥工业的产能布局和需求,按照不同地区,化解产能过剩的不同特点,在目前已布局的605万吨熟料产能的基础上, “十三五”时期,支持西藏新增布局水泥产能。新增产能建成后,可总体满足“十三五”后期和“十四五”初期的水泥需求。

三是明确市场主体地位,加速产业升级。积极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强产业政策的权威性与控制力,制止无序竞争,扶优劣汰,推进产业升级,提升产业集中度,结合我区在优势资源、清洁能源等方面的优势,推动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升级。

四是建立健全化解产能过剩指标体系。鉴于西藏的产业发展的特殊性,建议国家建立产能过剩评价监测体系,明确产能过剩的定义、核心指标和先行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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