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6-30 来源:
发改价证办〔2008〕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中心,天津市价格认证办公室、江西省价格鉴定监测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价格认证中心在当地政府及价格、编制、人事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价格认证工作的定性和机构定位工作中取得一定进展,价格认证机构职能进一步明确,部分价格认证中心实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少数价格认证中心已改为行政机构,但也提出了一些新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价格认证机构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当前重点要抓紧做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有关工作。
价格认证中心是行使价格行政裁定职能、提供价格公共服务的国家设立机构,其工作性质要求价格认证机构应为独立设置的政府行政机构。各地要按照价格认证机构“五步走”发展思路要求,积极稳妥地推进价格认证机构建设工作。当前首先要做好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有关工作。尚未实行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要抓紧落实财政经费,已经实行财政全额拨款的要积极争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二、有条件的价格认证中心可提请加挂“价格认定局”或者“价格认定分局”名称,也可直接提请更名为“价格认定局”或者“价格认定分局”。
价格认证是对价格水平合理性、价格行为合法性的公正性认定,价格认证就是价格认定。按照《价格法》有关规定,价格认定是政府职能,价格认证机构应逐步过渡到政府设立的行政机构。目前已有部分地方价格认证中心完成了加挂“价格认证局”、“价格认证分局”名称或者更名工作,也有的地方改为“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分局”。为规范价格认证机构建设,建议机构名称统一为“价格认定局”,设立物价局的地方统一为“价格认定分局”,从名称上进一步与市场中介机构分离。
三、进一步明确价格认证机构的职能。
各地要在争取价格认证机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价格认证中心更名过程中,进一步明确价格认证机构职能。按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价格认定机构的主要职能是:
(一)调解价格矛盾、处理价格纠纷;
(二)对司法、执法领域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事项进行行政裁定;
(三)对行政机关公务活动中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各类有形产品、无形产品、有偿服务收费进行价格认定;
(四)为社会提供价格水平合理性、价格行为合法性公正性认定;
(五)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或者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划转职能,办理收费许可证年审、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定和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等价格事务工作。
请各地结合实际,按照以上意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以及价格、编制、人事主管部门的支持,进一步做好价格认证机构建设工作。
二○○八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