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6-30 来源:
发改价证综〔2013〕1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机构:
为及时、准确、全面了解全国价格认证工作总体情况,了解各地涉纪、涉税案件财物价格认定、涉案价格鉴定与复核裁定、处理价格矛盾、调解价格纠纷等工作开展情况,为进一步研究、改进价格认证工作提供依据,在原《价格认证中心系统信息调查交流制度》基础上,我中心重新制定了《全国价格认证工作统计报告制度》,现予印发。自2013年统计数据上报之日起执行。
附件:《全国价格认证工作统计报告制度》
全国价格认证工作统计报告制度
为全面、具体了解全国价格认证工作开展情况,并为研究、指导全国价格认证工作提供准确、及时的定性、定量参考依据,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报告单位、统计范围及程序
统计报告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机构,统计范围为全国各级价格认证机构,由县级价格认证机构开始将统计数据逐级报送到省级价格认证机构,由省级价格认证机构统一汇总后上报我中心综合部。
二、统计报告内容
(一)《价格认证机构统计表》报送内容:价格认证机构数量、性质、经费来源、取得资质等情况(见附件1)。
(二)《价格认证人员统计表》报送内容:价格认证机构人员数量、学历、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等情况(见附件2)。
(三)《价格认证工作统计表》报送内容:涉纪案件价格认定,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价格鉴定及复核裁定,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以及价格认证、管理性事务工作等项内容(见附件3)。
三、统计报告时间
全国价格认证工作统计报告制度分别实行半年报和年报。《价格认证工作统计表》为半年报和年报。上半年报表为上年
《价格认证机构统计表》、《价格认证人员统计表》为年报表,为上年
四、报送方式
各地的统计数据通过全国价格认证统计系统报送。
五、工作考核
为保证全国价格认证工作统计报告制度正常实施,我中心将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为重点,对各地统计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列入全国先进价格认证机构考核评比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