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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印发《全国价格认证工作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30 来源:

发改价证综〔201315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机构:

  为及时、准确、全面了解全国价格认证工作总体情况,了解各地涉纪、涉税案件财物价格认定、涉案价格鉴定与复核裁定、处理价格矛盾、调解价格纠纷等工作开展情况,为进一步研究、改进价格认证工作提供依据,在原《价格认证中心系统信息调查交流制度》基础上,我中心重新制定了《全国价格认证工作统计报告制度》,现予印发。自2013年统计数据上报之日起执行。

 

  附件:《全国价格认证工作统计报告制度》

 

                    2013年9月10

 

 

全国价格认证工作统计报告制度

 

为全面、具体了解全国价格认证工作开展情况,并为研究、指导全国价格认证工作提供准确、及时的定性、定量参考依据,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报告单位、统计范围及程序

统计报告单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认证机构,统计范围为全国各级价格认证机构,由县级价格认证机构开始将统计数据逐级报送到省级价格认证机构,由省级价格认证机构统一汇总后上报我中心综合部。

二、统计报告内容

(一)《价格认证机构统计表》报送内容:价格认证机构数量、性质、经费来源、取得资质等情况(见附件1)。

(二)《价格认证人员统计表》报送内容:价格认证机构人员数量、学历、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等情况(见附件2)。

(三)《价格认证工作统计表》报送内容:涉纪案件价格认定,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价格鉴定及复核裁定,涉税财物价格认定,以及价格认证、管理性事务工作等项内容(见附件3)。

三、统计报告时间

全国价格认证工作统计报告制度分别实行半年报和年报。《价格认证工作统计表》为半年报和年报。上半年报表为上年121本年531日的统计数据,于当年615日前报送; 下半年报表为611130的统计数据,1215日前报送;年度报表为上年121至本年1130日的统计数据,1215日前报送。

《价格认证机构统计表》、《价格认证人员统计表》为年报表,为上年121至本年1130日的统计数据,于当年1215日前报送。在上报全年汇总数据的同时,要求同时报送简明分析报告。

四、报送方式

各地的统计数据通过全国价格认证统计系统报送。

五、工作考核

为保证全国价格认证工作统计报告制度正常实施,我中心将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为重点,对各地统计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列入全国先进价格认证机构考核评比范围。

主办单位: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办单位:西藏自治区经济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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