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26 来源:西藏日报
各地(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明确的“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和区党委、政府《西藏自治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方案》(藏党发〔2023〕1号)明确的“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降低水电气收费标准等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普托育服务发展”要求,为促进我区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管道天然气)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符合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4部门印发的《西藏自治区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藏卫家庭发〔2023〕107号)相关规定的托育机构,其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生活价格。托育机构凭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向属地水电气经营企业申请办理执行居民生活价格有关事宜。
二、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加强托育机构备案管理,加强托育机构信息公示和动态管理,将托育机构“注销备案”信息及时推送给当地水电气经营企业,并不再享受相关政策。
三、各级发展改革、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对接相关部门,精心组织、主动作为,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执行到位。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4月25日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