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6-29 来源: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外资利用水平的总体部署,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结合我区实际,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组织起草并印发了《西藏自治区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意见》起草背景
积极利用外资是我区深度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倡议,对接孟中印缅经济走廊,构建环喜马拉雅经济合作带,推进面向南亚开放重要通道的重要抓手。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利用外资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我区利用外资政策环境,营造开放有序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按照自治区政府领导有关批示精神,为有效改善我区利用外资现状(备注:我区2017年1月至7月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为0),区发展改革委于2017年7月完成了《西藏自治区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初稿)》,分别于2017年7月31日、8月28日向7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和自治区财政厅、商务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等23家区直单位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情况进行了修改完善。
二、《意见》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扩大开放,积极利用外资;优化服务,促进投资便利化;落实举措,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健全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等四方面主要内容。
在扩大开放,积极利用外资方面:《意见》从扩大外商投资准入领域、建立开放公平营商环境、完善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科学承接外资外企转移以及强化跨境金融政策支持等五个方面明确了扩大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重大意义。
在优化服务,促进投资便利化方面:《意见》从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加快对外开放平台建设、支持外资企业开拓市场、拓宽境内融资渠道、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改革以及加大优惠政策宣传等方面阐述了加大利用外资将有力推动我区全面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在落实举措,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意见》从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制体系和优化商事权益保障两方面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相关服务工作。
在健全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方面:《意见》从强化组织协调、狠抓督促检查以及注重队伍建设方面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意见》主要特点
(一)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近年来,我区积极扩大对外开放水平有了一定提升,利用外资总体环境有所改善,但与实现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开放目标存在一定差距。《意见》明确提出,要以开放发展理念为指导,重点推进服务业、制造业、金融业等领域放宽外资准入限制,积极吸引外商投资以及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拓展利用外资方式,支持外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外资作为社会资本投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动西藏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场化运营。
(二)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一样,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要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可享受同等待遇。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要加快形成企业公平竞争的现代市场体系,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对待。为此,《意见》提出,利用外资政策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事先公开征求意见,各地市各部门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从制度上保障了政策的透明度、稳定性、可操作性以及执行上的一致性。《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的核准备案流程,梳理已出台的地方性外商投资政策,取消对外商投资单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确需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外,有关部门要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确保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
(三)加强吸引外资工作。《意见》提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出台自治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实施办法,允许各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利用外资配套优惠政策,在发展中不断规范,在规范中实现更好的发展。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予以大力支持,降低企业投资和运营成本。
(四)加快开放平台建设。建立完善引资、引技、引智相结合的政策支持体系和管理体制,形成一批可借鉴的吸引外资经验在区内推广。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发挥开发区排头兵作用,并大力支持引资成效好、开放程度高的开发区优先推荐申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推动吉隆边境(跨境)经济合作区等指定口岸的建设,促进大宗产品进入我区消费市场,带动口岸经济、区域经济快速发展。
(五)强化责任落实。《意见》要求各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各部门将根据分工方案,进一步细化具体措施,形成工作合力,鼓励有关方面出台配套措施,确保行动上形成一盘棋。另一方面要强化督促检查工作。
《意见》已于2018年3月5日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联合印发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