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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8-09-29 来源:




藏发改财金〔2018〕735号


关于“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批复


日喀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你委报来《关于申请撤下“信用中国”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请示》(日发改投资〔2018〕106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171)、《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对公示信息负主体责任。行政处罚信息在公示网站(包括“信用中国”、“信用西藏”网站,下同)公示期限为一年的,行政相对人可在最短公示期三个月后向公示网站申请信用修复。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内,行政相对人要求撤下已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应向公示网站提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出具的书面材料,证明其已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主动纠正了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了不利影响,公示网站应在核实相关情况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对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行为的类别详见附件1),不予信用修复,公示期限内不得撤下。

经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司、国家信息中心沟通衔接,请你委通知有关企业按照附件1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后直接与“信用中国”官网后台管理中心对接,由其按照信用修复有关规定审核公示信息撤销事宜。凡今后涉及行政相对人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的,按上述要求办理。请你委高度重视信息公示工作,建立行政处罚信用修复台账制度,做好痕迹化管理,行政相对人申请信用修复的,请在办理完结后及时告知我委,以便我委分析、汇总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有关工作。重大问题及时向我委报告。


附件:“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信用修复承诺书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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