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家单位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索引号
000014349/2026-02170
文 号
藏财税〔2026〕8 号
发布机构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日期
2026-09-16 16:18:59
时间:2026-09-16 16:18:5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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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家单位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 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各地(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国动办、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地(市)分行:

为切实做好我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经研究,对《西藏自治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藏财税〔2023〕8号,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作出修改。

一、将《办法》第五条第六款“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予以免收”内容整款删除。

二、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人防部门向缴费人送达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通知单。缴费通知单应当载明减免金额、减免性质、缴纳金额、缴纳时间等事项”修改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审批部门应当及时通过电子税务局系统等渠道,向税务部门网上推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信息采集表》并载明减免金额、减免性质、缴纳金额、缴纳时间等基础信息事项”。

三、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的,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退库;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国库部门收到税务部门的退库申请,经审核无误办理退库”修改为“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因缴费人误缴,税务机关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需要退库的,税务机关依据财政部门授权审核退库。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国库部门收到税务部门的退库申请,经审核无误办理退库”。

四、将《办法》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国防动员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

                                  202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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