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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 第250号(B类04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1-06 来源:区发改委办公室

旺堆委员:

您与其他委员联名提出的关于减轻农村经营用电负担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有关部门能够合理调整电费收费标准,整治供电线材价格较贵的情况,明确供电服务及材料供应的收费标准”的建议

一是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国务院令第196号)第十八条“因建设需要,必须对已建成的供电设施进行迁移、改造或者采取防护措施时,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与该供电设施管理单位协商,所需工程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条款,按照明确产权所属,若电缆设备、老化线路、电杆、变压器等隶属于供电企业资产的,由供电企业负责改造,承担改造费用;若隶属于用电业主的资产,由用电业主负责改造,承担相应的费用。对于电杆位置移动和拆迁,凡因业主原因需线路搬迁的,应由建筑业主负责供电设施迁移改造,并承担改造费用。如因国家大型项目需要,对电杆移动的全部纳入国家投资预算,与需求方达成一致的协议后开展施工和费用收取,不存在向普通群众收取电力设施拆迁费用的问题。二是供电企业严格遵守经营范围,加强客户用电工程“三不指定”(不指定工程施工单位、不指定工程设计单位、不指定工程所需设备设施厂商)管理,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经与洛扎县供电公司核实,该县已明确表示用户本身自行从市场自行购买材料、自行安装,不存在同类产品高于市场价格的问题。

二、“按照国网电线统一拉线价格,管理本区域的基本电价,合理收取相关电网设施费用”的建议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适当降低部分销售单价的通知》(藏政发〔2020〕12号)文件规定,对于两部制电价用户,除按电表显示电度量收取电度电费外,对工商业及其他用电还需按安装的变压器容量每月每千伏安10元收取基本电费。根据《供用电营业规则》第七十四调“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安装供在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当用电计量装置不安装在产权分界处时,线路与变压器损耗的有功与无功电量均须由产权所有者负担”,按照产权归属,对于变压器及供电线路等用电设施隶属于用电客户的资产,均应计算收取变压器、用电线路损耗电量电费。凡隶属于供电企业管辖的直供户,供电企业承担着全区经济发展电力供应保障服务职责,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三、“整治以往农网改造之前的报废电杆及电线乱丢现象,建议自行统一整治拆迁,努力使农村建设的更整洁、更安全、更美丽”的建议

山南地区“三区三州”10千伏项目总数12大项,涉及11县1区。该工程于2020年6月30日全面竣工投产,同时开展项目结算工作,截至目前已完成二审,正在督促项目结算三审及现场线路拆旧等扫尾工作,预计整体项目结算及对报废电杆及电线清理的工作于2021年7月底完成。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加大整治力度。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电力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转供电单位不执行降电价政策、截留降价红利、违规加价等行为,确保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

二是做好政策宣传。继续督促指导供电企业进一步加大对相关政策文件的宣传力度,向群众宣传相关知识,发放宣传手册,充分利用微信、微博、抖音、电视台、报刊等网络平台加强宣传,确保广大电力用户及时知晓国家和自治区电价政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我区价格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891-6322883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16日


主办单位: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办单位:西藏自治区经济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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