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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 第358号(B类070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9-18 来源:区发改委政策法规处


施长春委员:

您提“关于进一步优化规范西藏自治区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价格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调整销售电价类别

一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国家实行分类电价和分时电价,分类标准和分时办法由国务院确定。对同一电网内的同一电压等级、同一用电类别的用户,执行相同的电价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全区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引导降低社会用能成本的通知》(藏政办发〔2023〕28号)有关规定,大工业用电是指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 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用电。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应严格按照其用电类别执行相应电价标准,若变压器容量达到315千伏安及以上,符合大工业用电标准。二是近年来,国家高度关注地方层面出台的各类优惠电价政策,同时国家发发展改革委陆续印发相关文件,全面清理各地自行出台的优惠电价政策。据此,对于将符合大工业用电价格的集中式充电设施用电调整执行一般工商业用电缺乏政策依据。三是当前,西藏电力供需形势呈现“丰盈枯缺”的特点,丰水期电力较为富裕、枯水期电力供应紧张,需大规模从区外购电。为发挥价格信号引导作用,鼓励用户丰水期多用电,枯水期节约用电,在全区范围内对一般工商业用电实行分季节电价政策,丰水期在目录电价的基础上降0.04元/千瓦时,枯水期在目录电价的基础上涨0.02元/千瓦时,对大工业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对大工业用户在丰水期设置低谷和深谷电价,最低价格仅为0.26元/千瓦时,在枯水期设置高峰和尖峰电价,最高价格为1.17元/千瓦时,用户若能积极响应电价信号引导作用,整体上将极大降低充电设施用电成本。

二、关于将免收基本电费政策时限延后至2030年底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规定,到2030年底,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需量(容量)电费,我区将严格执行。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总体要求,完善电价形成机制,深化能源资源等重点领域价格改革,进一步降低社会用能成本,优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我区电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您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格处)

联系电话:0891-6322883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30日         



主办单位: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办单位:西藏自治区经济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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