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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全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一个办法、两个体系”工作协调会

发布时间:2018-06-29 来源: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的通知(厅字〔2016〕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绿色发展指标体系><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2635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批示精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于2月8日组织区直有关部门召开工作协调会,共同研究探讨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绿色发展指标体系》和《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以下简称“一个办法、两个体系”)相关事宜,全面启动全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工作,自治区统计局、环保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14家区直部门相关工作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作交流发言。

会议指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将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纳入考核对象,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有利于促进党委政府和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有利于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有利于全面地衡量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确保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美丽西藏目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环境保护部、中央组织部制定了“两个体系”,为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评价考核提供依据,其中,《绿色发展指标体系》以常见的考核指标为主,以措施性、过程性的动态指标为辅,最后采用综合指数法测算生成绿色发展指数,评估各地区生态文明建设进展的总体情况,引导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主要考核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以及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强化省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责任,每个五年规划期结束后开展一次。

会议要求,一是建立健全协作机制。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与自治区相关部门和各地(市)规划纲要确定的资源环境约束性指标及相关专项考核密切相关,评价考核牵头部门要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各地(市)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部门、地(市)协调机制,努力做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各项工作;二是积极推进相关制度建设。由我委牵头尽快制定自治区“一个办法、两个体系”,明确评价考核的方式方法和各地(市)党政领导的主体责任,提出自治区“两个体系”具体评价考核指标,以支撑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有效顺利开展。三是确保评价考核指标数据质量。会议明确各部门数据收集与提供的工作职能,为防止今后在年度评价和五年考核过程中出现自治区和各地(市)数据不一致的现象,要求各部门和各地(市)在数据填报过程中充分对接,确保数据一致性和真实性,若出现误差较大的数据,由各部门负责并作出解释,确保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工作取得实效。

会议认为,自治区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充分结合西藏现状和业务实际,分别对每一项指标设定及分解落实开展充分沟通和交流,就各项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较好解决部门数据统计不够完善、部门间数据衔接不足等问题。各部门对“一个办法、两个体系”制定达成了统一意见,形成合力,达到了会议目的,也标志着全区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工作全面启动。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2017年2月15日

主办单位: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办单位:西藏自治区经济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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