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6-29 来源: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
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律师诉讼代理服务
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司法处(局)、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西藏自治区定价目录》,现将《西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司法厅《西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藏发改价格〔2007〕51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 1.西藏自治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西藏自治区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201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