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09 来源:西藏自治区发改委社会发展处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按照国家21个部委印发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发改社会〔2021〕443号)文件精神,自治区19个部门联合编制的《西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参照执行。
附件:西藏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1年版)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西藏自治区司法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文化厅 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广播电视局 西藏自治区体育局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西藏自治区文物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