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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5-30 来源: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应当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西藏)http://xz.gsxt.gov.cn(或登陆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站“市场主体年报入口”)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逾期未报送年度报告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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