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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26 来源: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西藏自治区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5月21日





西藏自治区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涉企政策制定的科学性、针对性和适用性,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中发〔2017〕2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494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层面制定涉企政策,适用本办法,依法不予公开的涉企政策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企政策,是指涉及企业和企业家的重大经济决策、重要产业政策、重点工作举措和一般性政策。包括:

(一)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

(二)市场准入、行业监管、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补贴等专项政策;

(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

(四)其他影响企业利益、权利义务、生产经营的事项。

第四条涉企政策起草部门应承担涉企政策征求意见、政策公平性审查和政策宣传解读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涉企政策起草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精准掌握企业政策需求,通过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发函、主动上门、个别访谈等方式广泛听取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行业的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根据企业的痛点难点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政策措施。

第六条涉企政策制定过程中,对关系企业切身利益、专业性较强的涉企专项政策,可吸收相关领域专家、企业家代表等共同参与起草。

第七条涉企政策出台前,视情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移动客户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途径公开征求企业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在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八条涉企政策起草部门对企业家和社会公众的合理意见建议,应当吸收采纳;对确属不能采纳的,要说明理由,形成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报告,以适当方式和途径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起草部门要通过召开企业听证会、论证会、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涉企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第十条企业家对涉企政策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解释和说明。经协调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专题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征求意见协调会。

自治区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协调会由自治区相关领导牵头组织召开,邀请涉企政策相关企业家、相关领域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等参与。

第十一条涉企政策草案向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涉企政策送审稿、起草说明、征求意见采纳情况报告,经合法合规性审核和公平性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议。

第十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召开会议研究审议涉企政策,可邀请相关企业家代表列席。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和起草部门组织实施,自治区国资委和工商联配合。

第十三条涉企政策出台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当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涉企政策公布实施后,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开展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起草部门可通过邀请专家学者、企业家或者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开展涉企政策宣传、解读等工作。

第十五条涉企政策实施满一年的,起草部门商自治区国资委、工商联应当对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组织后评估。后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开展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企业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同时还要听取企业家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涉企政策落实后评估报告应当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报告内容包括:涉企政策执行的基本情况,执行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家和社会公众的评价意见,后续措施建议等。

第十六条已出台的涉企政策在实施过程反映问题比较突出的,起草部门要认真研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程序调整。

第十七条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实体政务大厅等线上线下载体,建立接受企业家和社会公众对涉企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举报机制,对反映涉企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线索及时核实,依法依规推动解决。

第十八条自治区国资委和工商联应当定期通过实地调研、大走访、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企业家对涉企政策制定、执行等方面的意见,并将企业提出的重大意见建议形成专项报告及时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政府督办文件形式印发相关部门推动落实,解决政策落实执行“最后一公里”问题,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第十九条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县(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制定涉企政策,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办单位:西藏自治区经济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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