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20 来源: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社会信用和营商环境建设处
藏发改营商〔2023〕571号
各地(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局、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局、国资委、人行各地(市)(口岸)分行、税务局、市场监管局、能源局、各供电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发改就业〔2023〕10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稳定和扩大我区汽车消费,促进消费持续恢复,西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
西藏自治区公安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 西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西藏自治区能源局
国网西藏电力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7日
附件: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