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2-04 来源:区发改委价格管理
藏发改价格〔2021〕21号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公布《西藏自治区
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西藏军区后勤部、武警西藏总队后勤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及国家有关规定,为规范政府定价行为,推进政府定价目录清单化,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西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批复》(发改办价格〔2020〕988号),《西藏自治区定价目录》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