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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234号(D类6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2-01-06 来源:区发改委办公室

高学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请核准昌都市夏塔多—多盖拉煤矿项目事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夏塔多-多盖拉煤矿项目与国家政策差异

按照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十四五”支持西藏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求,我区需要贯彻落实国家“双碳”目标,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产业相关政策规定,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地(市)能源主管部门需要大力发展非化石能源,推动煤炭消费比重下降,加快压减散煤,严格控制钢铁、建材、化工等主要耗煤行业耗煤量,确保“十四五”煤炭消费总量基本不增。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明确将“低于 30 万吨/年的煤矿”列入限制类。《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第十八条规定:“对属于限制类的新建项目,禁止投资。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各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质检、消防、海关、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2016年国务院印发《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 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明确规定“严格控制新增产能,从2016年起3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目前我区没有可置换的量。

2019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领域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785号)规定:停止核准新建和改扩建后产能低于30万吨/年的煤矿。

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发改能源〔2019〕1377号),进一步提升煤炭供给体系质量,推动煤炭行业“上大压小、 增优减劣”和产业结构调整,明确提出各地不得以任何形式核准(审批)建设规模低于30万吨/年煤矿。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8〕13号)也明确规定:“国家规划矿区内年生产能力120万吨以下的煤炭开发项目及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核准。”截至目前,我区昌都市几家企业煤炭矿区(包括夏塔多-多盖拉煤矿项目)尚未纳入国家规划矿区。

二、关于核准昌都市夏塔多-多盖拉煤矿项目进展情况

2019年7月5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呈报了《关于对<昌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核准丁青县自家浦煤矿项目的请示>相关产业政策的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明确批示“鉴于丁青县自家浦煤矿项目不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建议不予核准,请昌都市进一步树牢‘四个意识’,坚决贯彻落实国家‘三去一降一补’政策,大力发展水电等清洁能源产业,多措并举解决本地区能源需求。”

三、相关建议

鉴于昌都市夏塔多-多盖拉煤矿项目拟建设规模低于30万吨/年,建议:一是按照习近平“7.8”重要讲话精神对项目建设规模进行重新梳理研究,并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二是积极衔接相关部门,争取将该项目矿区纳入自然资源部牵头组织编制的《煤炭国家规划矿区》。

感谢您对我区能源工作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西藏自治区能源局

联系电话:0891-6836145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7月16日


主办单位: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办单位:西藏自治区经济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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