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6-29 来源:
自治区有关部门,昌都市、山南地区、林芝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第二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验收工作的通知》(节能函〔2015〕3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第二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名单的通知》(藏政办发明电〔2015〕25号)要求,现将开展第二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验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市)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方案,抓好相关创建内容的落实。
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附件1)和《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验收打分表》(附件2),认真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自查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将各单位自查报告和评价验收打分表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处。
三、昌都市、山南地区、林芝市发展改革委要按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附件1)和《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验收打分表》(附件2),组织开展辖区内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验收工作,并于7月31日前将组织验收情况和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自查报告、评价验收打分表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处。
四、我委将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对各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情况和评价验收情况进行公示,并将达到创建标准的示范单位报国家有关部委审定后授予“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对评价未达到创建标准的示范单位,取消其“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称号。
附件:1.西藏自治区第二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名单
2.《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标准》
3.《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评价验收打分表》
联系人:罗永彬 联系电话:0891-6954807(兼传真)
自治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