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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选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机构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9 来源: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发改气候〔2015〕1024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5〕48号)要求,为加快推进自治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保障重点企(事)业单位报送数据的质量,我委面向社会公开征选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以下简称“核查机构”),承担我区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征选原则和方式
  本次征选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征集。各机构自愿申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专家综合评定后向社会公示,入选的核查机构将进入自治区核查机构推荐名单。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的核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和省级碳排放核算方法制定、企业碳排放状况初始报告盘查、温室气体清单编制、CDM项目开发和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ISO14064(温室气体排放标准)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量审核等内容,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企事业单位。
  2.机构或主要技术负责人近3年内承担国家或省级碳排放核算方法、温室气体清单编制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2项;或近3年内在温室气体控制和管理领域完成至少3项省级及以上课题;或近3年内从事项目节能量审核至少3项的相关专业机构;
  3.具有在西藏自治区境内有开展业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必要设施和办公条件;
  4.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5.核查期间能确保在藏拥有4名以上专业核查人员,能独立完成核查工作;
  6.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二)申请的核查机构中的核查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属于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
  3.具有至少两年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包括:CDM项目开发、审定与核查,CCER项目审定与核查、温室气体清单编制、ISO14064(温室气体排放标准)企业碳核算、节能量审核等;
  4.个人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核查机构的材料包括:
  1.核查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
  2.核查机构近年业绩清单(见附件2);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证复印件(事业单位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提供相关审批和证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分支机构或办事机构提供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近两年的财务报表或其它能证明财务稳定的材料;
  6.近两年以来本机构可核实的业绩证明材料;
  7.组织结构、人员职责、内部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等书面说明材料;
  8.符合性声明,包括所从事的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声明、不从事与核查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活动的声明、保密承诺声明、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等(见附件5)。
  (二)核查人员的材料包括:
  1.核查人员汇总表(见附件3);
  2.核查人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
  3.身份证件复印件;
  4.相关工作经历及业绩证明。
  四、其他事项
  请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5年8月12日前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应对气候变化处),电子文档请发送至
xzfghz@163.com。请严格遵守时限要求,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罗永彬  电话:0891-6954807(兼传真)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8月6日


主办单位: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办单位:西藏自治区经济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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