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8-12 来源:中国西藏新闻网
某公司不服西藏自治区某市自然资源局
注销采矿许可证行政复议案
行政协议 采矿许可证 自行设定注销条件 违反强制性规定 撤销
【基本案情】
2016年1月11日,申请人某公司通过有偿出让方式取得西藏自治区某市大理岩矿采矿权,与被申请人原某市国土资源局(现某市自然资源局)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约定项目基建期满后一年申请人仍未进行开采生产,被申请人可终止合同、注销采矿权证。申请人依规缴纳相关费用后,依法取得有效期至2028年3月14日的采矿许可证。合同约定的基建期届满后,申请人长期未进行矿产开采生产活动。2025年9月22日,被申请人依据其与申请人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关于注销采矿权证的约定,向申请人作出《关于注销采矿许可证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注销决定,于2025年9月28日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能否依合同约定注销采矿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注销必须严格依据法定事由、法定依据实施,不得自行设定注销条件。《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上述法律法规并未赋予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增设注销采矿许可证的情形。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行政协议约定“基建期满后一年申请人仍未进行开采生产的,注销采矿许可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采矿权注销条件,属于通过签订合同方式违法增设注销情形。被申请人未按照相关规定查明申请人是否符合采矿许可证注销的法定条件,直接依据行政协议约定作出注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撤销被申请人注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同时建议被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处置申请人在合同约定基建期限届满后未实施采矿活动的问题。
【典型意义】
法无授权不可为,行政机关或者授权组织行使监管权力必须由法律赋予或授予权力。采矿许可证属于法定规制事项,适用严格法定原则,行政机关不得脱离法律明文规定,通过签订协议方式增设采矿许可证的注销条件,损害依法监管秩序,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被申请人注销采矿许可证进行全面审查,认定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协议中关于注销采矿许可证的约定属于以承诺形式违规设定监管权力,其依照该约定作出注销采矿许可证明显违法,遂依法作出撤销注销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复议决定。通过个案办理,进一步明确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循职权法定理念,对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开展监督管理,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参考意义。
专家点评
行政协议约定不得改变法定事项
——某公司不服西藏自治区某市自然资源局注销采矿许可证行政复议案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教授李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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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行政机关因依据《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注销采矿许可证,被行政复议机关撤销其决定,虽为个案,却触及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深层次命题。行政机关通过协议约定增设法律未规定的许可注销条件,表露出行政权力可能通过一定形式进行扩展。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纠正违法行为,彰显了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与维护市场秩序的双重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