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18 来源:区发改委政策法规处
格桑次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解决1000万以下项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长期以来,我区本地建筑企业在实现自身发展的同时,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助推乡村产业发展,带动群众就业增收,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新兴城镇化等各领域均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推动了我区经济社会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您提出的“将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公路施工、水利工程、园林工程、市政工程等项目交由当地农牧民施工队承包”建议目的明确,通过当地农牧民施工队积极参与家乡建设,带动群众勤劳致富、摆脱“等靠要”思想,追求更加美好的生活,充分体现了对人民群众需求的关心关切。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文”),其中“16号令”第二条明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第五条明确“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目前,除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843号文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都应公开招标,其他工程项目招标方式由招标人依法自主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预。
其次,《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策制定机关),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将100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公路施工、水利工程、园林工程、市政工程等项目交由当地农牧民施工队承包,涉嫌违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
最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第十二条规定“国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及其他自然资源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服务资源。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发展的政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得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政策措施”。若在特定招标活动中对农牧民施工队给予优先照顾不符合相关规定。
截至目前,为进一步促进农牧民增收,各部门已出台多项政策。202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意见》(发改振兴〔2020〕1675号)提出各地要在项目谋划、资金安排、工程实施中将以工代赈作为一种重要方式统筹考虑,认真做好务工组织、报酬发放和技能培训等工作,实现乡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增收。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了《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实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规定,以工代赈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2023年1月印发的《西藏自治区关于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大力实施以工代赈促进当地群众就业增收的实施方案》(藏发改地区〔2023〕34号)也明确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符合进度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应用尽用、能用尽用”的原则,在谋划和组织实施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过程中,尽可能多地通过实施以工代赈带动项目所在地群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实现就业增收。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组建村民理事会、劳务合作社、施工队等方式,自主开展以工代赈项目建设和管理,为当地建筑企业参与项目建设提供了有利条件。
随着全国统一大市场加快建设,我区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民营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普遍存在中标率偏低的现象,能否在一个项目中中标,不仅取决于投标单位施工资质,还和技术水平、报价策略等因素有关,建议当地建筑施工企业特别是农牧民建筑施工企业(队)通过吸收、合并等方式提升整体实力,抱团发展,条件成熟后积极向高等级资质发展,不断提升市场竞争能力。
感谢您对我区农牧民的关心支持。上述答复是否满意,请填写《征询意见表》,并与我们电话联系。
联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联系电话:0891-6658078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