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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四监管周期西藏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7-31 来源: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处

2026年10月1日起,西藏自治区将按要求执行国家第四监管周期输配电价政策。为贯彻落实国家相关部署,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了《关于第四监管周期西藏电网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具体工作进行了安排。此次输配电价改革不涉及区内居民生活、农牧业生产用电;工商业用电价格保持平稳,基本延续现行销售电价水平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自治区输配电价改

2015年国家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思路启动了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其中,输配电价改革是“管住中间”关键性、基础性的制度安排,也是政府加强对电网企业自然垄断环节监管的重要举措。截至2025年底,全国除西藏以外其余33个省级电网已完成三轮输配电价核定。

经国家大力支持,我区此次被纳入第四监管周期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和核价范围,这是我区电价改革的历史性突破也是西藏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里程碑。通过建立“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定价机制实现输配电价与发电、售电环节价格分离,可以进一步规范电网经营,为电力市场化交易、藏电外送、加快融入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体系奠定制度基础。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电价信号,能够有效引导用户端优化用电行为、降低用电成本,倒逼发电端精准研判市场形势、作出科学合理的电源规划与投资生产决策,为我区高质量发展提供价格制度保障我区加快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与电力安全稳定供应,助力新型电力系统构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输配电价政策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执行价的主体范围

1.居民生活、农牧业生产用电不执行输配电价政策,继续按照《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全区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引导降低社会用电成本的通知》(藏政办发〔2023〕28号)执行目录销售电价。

2.目前已入市的工商业用户,自2026年10月1日起开展新的市场化交易将会执行输配电价政策。2026年9月30日前已达成的交易合同,按原有合同模式执行。

3.目前暂未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用电继续按照藏政办发〔2023〕28号文件要求执行目录销售电价。上述用户将根据自治区主管部门作出的入市安排参与市场,并执行输配电价政策。

(二)关于电价形成机制

实施输配电价前,我区发电侧上网电价、用户侧销售电价统一由政府核定,电网企业按统购统销模式收取购销价差。实施输配电价后,电网企业须按照国家核定的输配电价标准收取固定的“过网费”。已入市发电企业须按照交易规则与市场化用户达成交易电价,不再执行藏政办发〔2023〕28号文件规定的上网电价市场化用户须按照“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标准缴纳电费;已入市但未直接从电力市场购电的市场化用户,由电网企业统一代理购电,执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

(三)关于容(需)量电价机制

此次改革与国家两部制电价进一步接轨,健全完善了我区工商业用户单一制、两部制分档电价,首次出台了需量电价。对于用电负荷波动大、利用率偏低的市场化用户,可以采用更经济的容(需)量电价计费选择。

(四)关于外送输电价格

国家首次核定西藏电力外送输电价格建立外送收益反哺本地电网的长效机制,为我区清洁能源基地建设提供价格保障

三、实施输配电价后对各类用电主体的影响

(一)居民生活、农牧业生产用电以及暂未入市的工商业用户不执行输配电价政策,电价水平、计费方式与当前保持不变,用电成本不受此次输配电价政策影响。

(二)与我区原有用户侧目录销售电价相比,已入市的工商业用户执行输配电价政策后的终端电价总体平稳。

(三)市场化用户可以通过优化市场竞价策略、选择适配的计费模式、合理核减变压器报装容量、优化用电负荷等方式有效降低用电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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