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6-26 来源:西藏自治区国防动员战备规划处
| 西藏自治区国防动员(人民防空)系统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事项清单(2026版) | ||||||||
| 序 号 | 事项 名称 | 事项 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及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
| 1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自治区 |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市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 地(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是否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缴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是否补建;是否按规定办理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
| 县(区、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是否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或缴纳易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费;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是否补建;是否按规定办理人民防空建(构)筑物备案登记。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 2 | 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行政检查 | 【法律】《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 自治区 |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市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 地(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监督和管理。对利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以及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包括单独开发地下空间和以开发地下空间为主一并开发地面建筑的建设项目)是否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
| 县(区、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监督和管理。对利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以及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等开发地下空间的建设项目(包括单独开发地下空间和以开发地下空间为主一并开发地面建筑的建设项目)是否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 3 | 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建设、维护、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国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 自治区 |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市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
| 地(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是否存在阻扰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行为;是否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是否未按规定维护致使警报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是否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是否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建设、维护、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
| 县(区、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是否存在阻扰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行为;是否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是否未按规定维护致使警报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是否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是否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建设、维护、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 4 | 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等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等开展检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开展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监督检查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 | 自治区 | 负责对全区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区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全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 地(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
| 县(区、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 5 | 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团体、机构、单位、企业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部门规章】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印发《社会中介机构承担人民防空综合防护体系建设任务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国人防〔2012〕23号)第十四条:“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和市场进出机制,严格资格年检和资格延续审查。” | 自治区 | 应当对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应当对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全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 地(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
| 县(区、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 6 | 对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2.【党中央文件】《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2001年5月中发〔2001〕9号)第十三条:“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要制定防护方案和应急抢修方案,进行必要的训练和演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3.【国务院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8年1月国发〔2008〕4号)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要研究确定本区域的重要目标。对重要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制订应急抢险抢修方案,人民防空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 自治区 |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全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 地(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
| 县(区、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 7 | 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地方性法规】《西藏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4月通过)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 自治区 | 指导监督责任: 1.加强对全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 地(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
| 县(市、区)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 8 | 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的全面质量监督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2.【部委规章】《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0年7月国人防〔2010〕288号)第三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必须遵守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依法承担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依照本规定接受质量监督检查。”;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附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防护方面包括:防护结构、孔口防护设施,防化、防电磁脉冲、隔震设备,战时使用的通风、给排水、电气、通信设备管道,平战功能转换措施等。” 3.【部委文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年2月〔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全国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上以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委托具有资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三十一条:“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工程,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自治区 | 指导监督责任: 2.加强对市县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 地(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4.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
| 县(区、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县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
| 9 | 对人防工程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部门规章】《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发改国防规〔2024〕1450号)第八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人民防空防护设备检测项目目录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自治区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管理体系不规范、存在违法违规和存在人员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区人民防空防护设备产品质量、维护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全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1.【法律】《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五十一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 地(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管理体系不规范、存在违法违规和存在人员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的全面质量监督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指导监督责任: 3.加强对县(市、区)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监督。 | ||||||
| 县(区、市) |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存在管理体系不规范、存在违法违规和存在人员管理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监督检查计划,通过飞行检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对全市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的全面质量监督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 ||||||